债权转让未通知到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朋洋律师观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7 18:02) 点击:355 |
债权转让未通知到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朋洋律师观点 债权转让中仅仅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没有通知到债务人的,即债务人对此并不知情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债权的人为此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律师提示任何转让行为均有风险,转让前需要向专业人士咨询。 笔者最近在办理一起债权转让案件中,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债权转让的金额权利与义务,但他们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并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当受让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遇到拒绝,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未通知到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债权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债权不予保护。 律师观点: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的通知是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依据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必须要通知到债务人,否则,他们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来讲不具有任何效力。因此将上文中所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通知债务人义务中规定,如果债务人履行未通知义务抗辩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银行)到法庭说明,从该解释说明债权的改造通知义务可以随时行使,不需要限定时间。 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1360198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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