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申诉裁定—朋洋案例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7 18:00) 点击: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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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PandaEngineeringCo.,住所地XXXX,USA。 法定代表人:刘##(Xiao******),总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PandaEngineeringCo.(以下简称PandaCo.)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PandaCo.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PandaCo.提供的数份《证明》能够证明案外人朱某系以圣#公司的名义与供货商及货物运输代理联系。圣#公司陆续收到PandaCo.支付合计863,743.40美元的款项,无论基于PandaCo.所称的出口代理关系还是基于圣#公司辩称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超过对应货款的剩余款项都应进行返还。2、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圣#公司无法举证证明19,000美元对应货物,用假发票来搪塞。综上,PandaC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圣#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PandaCo.的再审申请。PandaCo.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其诉请不应被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PandaCo.在一、二审期间多次变更其与圣#公司之间的关系,最终确认双方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货款总额同实付款项之间的差额与PandaCo.起诉的付款差额无法吻合,难以印证PandaCo.的主张,故对于PandaCo.改称圣#公司应当返还的钱款为实付款项减去依据报关单计算的货款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此外,按照双方确认的交易顺序,PandaCo.系依据圣#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进行付款,如果存在多付款的情况,PandaCo.应举证证明多付的金额以及多付的理由,但PandaCo.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多付的合理性。综上,PandaCo.的主张实难支持,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PandaCo.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PandaEngineeringCo.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马清华 审判员 傅伟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管 璇 法律适用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联系方式: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 微信同号:1360198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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