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房屋拆迁利益如何分配—朋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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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系兄妹关系,父亲早年去世,母亲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是母亲2003年申请所翻建,关键的原因系老房屋,常年漏雨,年久陈旧无法居住,高某某所在的青浦区重固镇有关某本给予了同意按规定建房的批准,该房屋在建造时申请批复单上仅有母亲高某某一人,2010年高某某因病去世,李甲在母亲建房之前因结婚而户口迁出不在此宅基地上进行居住,李乙在结婚后离婚,户口迁回该处,但并未在此居住。2016年该处由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发布征地公告,母亲高某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李乙未告知李甲与青浦区某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拆迁安置协议,并分到了安置补偿款30万元以及房屋三套,李甲与李乙因分配拆迁款以及补偿利益产生争议,为此诉至青浦区法院。
本案在青浦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李已向李甲返还拆迁补偿款,李甲放弃其他诉请不再要求分配房屋拆迁利益。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李甲的代理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
1、母亲高某某2010年去世20 19年提起诉讼,时隔九年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2、母亲高某某虽然是建房的申请者,但李乙作为女儿也在此进行居住,他处并没有申请过宅基地母亲的遗产范围究竟包括哪些?
3、动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可以分割的遗产范围?
朋洋律师房产团队综合分析认为:
第一、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侵犯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期限延续为三年,本案母亲高某某去世后该房产一直处于未分割状态,直到2016年该房屋进行拆迁,李乙利用拆迁的款项用于购买他出的动拆迁利益房屋,原母亲高某某的房屋已经转化为动产房屋拆迁补偿,李甲基于拆迁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益被进行侵犯,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母亲高某某遗产范围包括该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补偿,李乙虽然户籍在该宅基地内,但是在该宅基地进行立基申请时,并未包括李甲和李乙两个子女,所以该摘之地并不包含李甲和李乙两个子女的任何权益,所有涉及的拆迁以及补偿均应列入遗产的范畴。
第三、动拆迁中分配的房屋应当属于可分配的遗产范畴,应当有李甲和李已共同分配,其理由为依据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依据第2条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为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因此李已依据原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签订的安置补偿方案,系母亲高某某所建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后的利益,调换后的房屋不是基于李已的身份而进行分配,因此同样属于母亲高某某遗产的份额范围,应当有李甲李已共同分配。
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促进了兄妹之间关系的和谐,但是法律关系仍需要进行明了。该案系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办案心得与体会,更多的问题请咨询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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