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公司变更承租人依据的顺序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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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7 17:51) 点击:306 | ||
公房管理公司变更承租人依据的顺序案例(2021-05-17 16:31:15)
案例:***与****公房变更承租人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2民终108**号 原告沈某不服###公房管理公司对顺昌路##号指定邱某某为承租人一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沈某认为顺昌路##号原承租人闫某某系自己外婆,后邱某系外婆女儿,外婆于2009年去世后,外婆去世时,沈某与邱某同为该公房内同住人,公房管理公司指定邱某为该公房内承租人,沈某不服认为外婆闫某某作为承租人死亡后,邱某某就系争房屋公房承租人变更事宜从未与沈某进行协商过,而公房管理公司在未向沈某征求意见情形下即直接指定邱某某作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且公房管理公司就上述指定事项亦从未通知沈某,沈某就此认为邱某某及公房管理公司行为均违反程序且侵犯沈某某合法权益,遂以此为由起诉来院。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 鉴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属于一种合同关系,故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者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如存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之情形,上述公房管理单位可从中予以确定。 结合本案情形,闫某死亡时,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中仅有邱某某系闫之直系亲属,而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系闫某某之孙辈且均未成年,故所涉户籍在册人员中,仅有邱某某具备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之资格,鉴此,公房管理公司未经户籍在册所有人员进行协商即直接指定邱某某作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并不违反公房管理相关规定,公房管理公司指定邱某某作为系争房屋新的公房承租人之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对沈某某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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